王姿琳/台北報導

因應《會計師法》修正規定,財政部日前也修正發布《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7條規定,自本月10日起,只要會計師加入任一省(市)會計師公會,成執業會員並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後,即可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不受區域限制。
《會計師法》自民國34年公布實施以來,歷經12次修正,僅執業區域71年來從未修正。今年4月1日立院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會計師執行業務區域限制,並自4月20日起上路。
根據三讀條文,未來會計師只要至少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市)會計師公會後,便可以在全國執行業務。
財政部指出,有關會計師應加入區域會計師公會後始得申請登記為該區域稅務代理人之限制規定,亦配合《會計師法》修正放寬,即會計師只要至少加入一省(市)的會計師公會,始得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並於全國受託代理事務;原已申請登記者,其執業區域則不受登錄地區的限制,也無需換發稅務代理人證書。
另外,有關公務員利益迴避期間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前2年內任職與納稅事務相關者,離職後可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不過,自離職當日起2年內,不得在前份工作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舉例來說,如果A君原在台北市從事納稅相關工作,並於2016年1月1日離職,則2018年1月1日前,A君都不可以在台北市代理所得稅事務。
財政部官員進一步說明,若在辦法修正前已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除上述利益迴避規定外,得於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另原已核發之證書亦得繼續延用,無須申請換發。

新聞來源 工商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517000146-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