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4&A14:房租應扣繳稅款由”承租人”付擔,給付租金時該如何扣繳?

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承租房屋時,房東表示每月租金係實收金額,或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導致扣繳義務人於計算扣繳稅款常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以致短扣稅款而受罰。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舉例來說,扣繳單位給付個人房東租金時,應在給付租金時自給付金額中扣取10%的稅款,再將餘款交付給房東;惟如租賃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扣繳稅款情形,此時必須按房東實際取得的租金,加計其原本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的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其計算方式如下:假設A公司給付居住者個人甲君租金,約定甲君每月實收45,000元,則A公司給付甲君租金時,應按給付淨額45,000元換算為給付總額50,000元〔45,000元÷﹙1-10%﹚〕,再以給付總額50,000元乘以扣繳率﹙10%﹚計算扣繳稅款5,000元﹙50,000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