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9&A9: 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撫卹金應如何申報扣繳憑單?

員工如果是因公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故可免列單申報;員工如果非因公死亡(例如生病、意外等),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如超過該條規定之可減除金額,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作為遺族當年度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惟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得僅以半數作為遺族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舉例說明,公司97年8月一次給付因病死亡員工之遺族撫卹金金額3,000,000元,並無其他的退職所得,該員工服務年資10年。3,000,000元扣除可減除金額2,305,000元【161,000×10+(3,000,000-1,610,000)÷2】,超過部分為695,000元,其半數為347,500元,公司應於98年1月底以前列單申報遺族97年度其他所得34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