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A7:共有房屋出租已由其中1人申報並繳稅在案,為何其他共有人尚須被核定補稅?

一、共有房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例如有甲、乙、丙等3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三分之一,由甲出面出租給A公司,A公司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按甲、乙、丙等3人的持分分別填發扣免繳憑單。縱然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甲君為所得人(扣免繳憑單只開給甲君),甲君也據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乙、丙君則未申報應有部分的租金收入。稽徵機關會依據甲、乙、丙等3人的持分比率予以核定租賃所得,因此,扣繳單位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單,稽徵機關再依據扣繳單位更正之扣免繳憑單重新核定退補各共有人所得稅。

二、公司行號若有承租共有物時,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以免事後再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