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醫藥及生育費是否均需附證明
我已用自然人憑證下載過資料,在醫藥及生育費部分,已列有部分金額,請問我要如何知道這些金額的明細?
列舉扣除額在電腦已有資料的部分(包含保險、捐贈,…等等)是否可以不用再附證明?
A1:

1.用自然人憑證下載,如欲查詢醫藥及生育費明細,可至標準或列舉扣除頁籤點選右下方「列印下載扣除額資料清單」功能鍵先行列印參考核對。

2.列舉扣除額在下載時已帶出資料之部分,免再附證明單據。

3.醫藥及生育費如有下載資料未列入者,可以直接自行加入原金額並檢附增加部分之證明即可。


Q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如何以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A2:持有自然人憑證,可以該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進入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查調申請>稅務行政,即可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清單。

 

Q3:加班免稅額定義
本公司責任制人員無加班費,但每日加班超過公司規定時數時會給予60元誤餐費並併入當月薪資一起發放;請問誤餐費是否可視為加班免稅額度內?
A3:誤餐費是否可視為加班免稅額度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財政部104年4月30日台財稅第1040452572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
航運業及漁撈業自87年8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元為限。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10元為限。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Q4:申請全戶年所得
請問我已滿20歲要申請全戶年所得的證明那我需要帶什麼資料至國稅局申請?
A4:申請全戶年所得證明資料,如戶籍內申請人年滿二十歲未能親至本分局臨櫃申請,請檢附申請人委託書及其與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欲申請未成年子女之資料,除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原則上為父母二人)身分證及印章外,應加附載有詳細紀事之戶口名簿。


Q5:支付公會、醫院、學校填報扣(免)繳憑單
營利事業支付公會除會費外之款項是否一律要填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支付醫師公會-清除處理費是否要填報扣(免)繳憑單?支付醫院員工體檢費是否要扣(免)繳憑單?支付花蓮縣體育會-比賽報名費是否要填報扣(免)繳憑單?
A5:營利事業支付醫師公會清除處理費、花蓮縣體育會比賽報名費等,無免列單申報規定,均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支付醫院員工體檢費部分,該醫院如為公立醫院,因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8款規定免稅所得,免開立扣(免)繳憑單,倘該醫院係屬財團法人醫院或其他私立醫療院所,應依規定列單申報扣免繳憑單。另該健康檢查費倘係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所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惟如為營利事業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或由職工非屬前述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等規定自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則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Q6:查詢大廈管理委員會統一編號
以前都開立二聯式發票給社區請款,今公司欲開立三聯式發票向管理委員會請款,記得每一社區都有向縣政府登記跟有國稅局給的統編,但問社區管理人員沒結果,查網路及相關機關詢問都查不到,請問我要如何查?
A6:統一編號設立屬稅籍資料之一環,尚需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處理,建議可先行向該單位人員詢問,如該單位人員因故遺忘其統一編號,可由該單位人員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機或服務處申請查詢或取得其授權證明文件後再另案申請。


Q7:弟弟繳父母健保費,父母是否可以給我撫養?
弟弟繳父母健保費,並且於今年報稅時列舉為扣除額,但不申報撫養父母,請問我可以申報撫養父母嗎?
A7:一、依據財政部72/09/06台財稅第3629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為不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申報扣除。弟弟為不受其扶養之父母繳納之健保費,依上開規定,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二、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得減除其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父母如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


Q8:外僑人士的褔利金(發放禮券)是否要先扣繳申報?
褔委會在每年三節發放禮(商品)券/給員工,對於外僑人士是否須比照扣繳申報?
A8:按「…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下列規定扣繳:…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所規定,綜上,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所聘僱職員端午、中秋等節慶/生日禮券屬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請依上開規定扣繳18%或6%,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員工端午、中秋等節慶/生日禮券,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由個人按20%申報納稅。

Q9:導遊薪資應為執行業務所得
現階段導遊都是接受旅行社派團,非屬員工,導遊很多無形支出成本,如聯絡飯店訂餐,給司機小費等等支出,很多旅行社將導遊收入報薪資所得(格式代號50),且導遊無勞健保,造成導遊很多成本無法扣除,應該獨立一個項目導遊扣除成本才是,現階段很多都是由旅行社報薪資所得逃漏稅。
A9:現行導遊人員仍多受旅行社指揮調度並支領基本底薪,且由旅行社收取團費另採獎金制對導遊發放獎金。又現行法令規定導遊人員非屬執行業務人員之範疇,縱該旅行社未替該導遊人員投保勞健保,其所受領之報酬仍應屬薪資所得。

Q10:逾期申報
綜合所得稅逾期申報時,應如何補報,有罰責嗎?
A10:綜合所得稅逾期申報時,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使用綜合所得稅自動補繳稅款繳款書補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將按日加計利息。


Q11:文宣品是否納入所得辦理扣繳作業
國防單位為宣導新陸軍製作相關文宣品,發放時無特定對象,請問是否需辦理扣繳作業,依據是什麼?若發放時有特定對象,是否需辦理扣繳作業,依據是什麼?若發紀念品,辦理扣繳作業時,需納入那類所得呢?
A11:一、按「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分別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3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第10類所規定。二、發放文宣品或紀念品,領取者如係屬外部人士,且全年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列單填報免扣繳憑單;若全年給付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係屬受領者之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領取者如為所屬機關人員,係受領人基於工作上及職務上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Q12:扣繳作業
因公務禮儀致贈外賓(美方來台參訪或與會人士)之禮品或文宣品,是否需辦理扣繳作業?金額有無限制?
A12:一、按「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分別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3項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所規定。二、發放禮品或文宣品予外部人士,全年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列單填報免扣繳憑單;若全年給付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係屬受領者之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Q13:在學學生滿25歲有繳交101年度國民年金可抵稅?
孩子滿25歲就學但有繳交國民年金證明收據,請問這可以抵稅額嗎?我沒有將繳交之國民年金在自然人憑證申報時輸入請問我該怎麼辦?
A13: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額包括人身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平安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時,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二、補申報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郵寄或親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Q14:教育部於102年1月1日實施之補救教學授課鐘點費是否得屬加班費性質
教育部於102年1月1日實施之補救教學授課鐘點費是否得屬加班費性質?
A14:依據財政部101.12.27台財稅字第10100705080號函示說明五「本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釋認屬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其支領依據如遇相關機關修正名稱或廢止後另訂新法規,惟性質不變者,則由教育部逕行函知各相關學校並副知財政部及各地區國稅局,毋須逐案函請本部同意。」故仍須由教育部依上開函釋辦理後方可依加班費性質辦理徵免所得稅事宜。

Q15:海外所得問題
長期受公司派駐國外,其薪資及津貼是否屬海外所得,而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
A15:財政部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29949號函釋:「XX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資訊技術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類似案例,請參考93年12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93判1517號判決(可進入司法院網站,查詢該裁判書)。


Q16:關於個人付款給執行業務者是否應代扣繳10%稅額?
個人(中華民國國民),收到律師或會計師提供的費用收據,個人還需要代扣繳10%的稅額嗎?
A16:一、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二、參照前揭規定,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若有給付律師或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於給付時無須代其扣取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Q17:新婚夫妻報稅疑義?
今年年底結婚,若一樣使用分開報稅,明年5月繳稅時一樣也會收到已經算好的表單嗎?若使用合併,我是要填寫簡式申報表? 若第一年採用分開,第二年合併時會收到已經計算完成的表單,還是要再次填寫簡式申報表?
A17:一、年底結婚若已辦妥結婚登記,隔年將不會寄發稅額試算通知。二、若使用合併申報,台端可自由選擇簡式申報書,或一般申報書申報。三、第二年合併申報,若第一年採行分開申報,第二年亦不會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Q18: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租金補貼和補償費稅負?
請問個人參加建商的都市更新,走的是權利變換,已經簽同意書了。請問: 一、建設公司說會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拆遷安置費提列基準」給我家「租金補貼」我們要繳綜合所得稅嗎?要的話繳的類別是什麼呢?二、建設公司說會依照「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拆遷標準」給我家「拆遷補償費」我們要繳綜合所得稅嗎?要的話繳的類別是什麼呢?
A18:「建設公司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更拆遷安置費提列標準所支付的租金補貼與依「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償自治條例拆遷標準」所支付拆遷補償費,答覆如下:一、建設公司依前揭提列基準支付台端「租金補貼」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1款第10類規定核認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二、建設公司依前揭拆遷標準支付台端「拆遷補償費」若屬「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7 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3項、第5項、第6項規定所領取之補償費、人口遷移費、救濟金、補償金,參酌上開財政部91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396號令規定,應屬損害補償性質,不課徵綜合所得稅;依第6條第3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2項、第15條第4項規定所領取之房屋補助費、自動搬遷獎勵金,並無計算標準,非屬損害補償性質,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Q19:納稅義務人認定問題
租一個營業所,所有權人是2歲的小孩,房屋稅單寫XXX法定代理人XXX,那我們年底申報的時候是要申報2歲小孩還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她的父母)呢?
A19:按「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說明:二、查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是以財產出租人即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自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為財政部69年8月1日台財稅第36349號函釋規定。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為2歲的小孩,該小孩即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因其為法律規定之無行為能力之人,租金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於給付租金時,應依前述函釋規定,開立所得人為2歲小孩之扣免繳憑單。


Q20: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提供客戶扣繳憑單問題
持卡人因中獎,銀行入200元刷卡金至客戶信用卡帳上,抵扣信用卡次期消費時,應於那個時間點提供持卡人扣繳憑單?
A20: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是銀行提供信用卡客戶刷卡金應俟中獎客戶抵扣次期消費時,方實際給付,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及依第92條規定繳納。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Q21:綜合所得稅是否可以延期?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因公在大陸無法如期報稅,得否申請延期一個月報稅?
A21: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無延期繳納規定。


Q22:想詢問有關房貸利息扣除額問題
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同一申報年度中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應如何辦理所得稅申報?
A22: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二、如因貸款銀行變動,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並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須含轉貸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三、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若符合上述規定,可以檢據列報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且不能與房屋租金支出同時列報。


Q23:選擇勞退新制而每個月自願提撥的退休金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勞工若選擇勞退新制並每個月自願提撥的退休金,是否可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A23:一、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17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1.捐贈2.保險費3.醫藥及生育費4.災害損失5.購屋借款利息6.房屋租金支出(三)特別扣除額:1.財產交易損失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4.殘障特別扣除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第17條第1項所規定。 二、參照前揭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但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或特別扣除額。


Q24:就業保險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保險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否要列入綜合所得稅總額申報?
A24:一、按「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 二、次按「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一、失業給付。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為就業保險法第4條及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三、又「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為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所明釋。四、參照前揭規定,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Q25:籍看護自雇主領取報酬之所得類別?
外籍看護自雇主領取報酬之所得類別為何?
A25:一、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明定。二、參酌前揭規定,看護報酬係由被看護人或家屬基於看護契約而支付,該報酬核屬看護之薪資所得。


Q26:請問我有甚麼方法可以申請多年的所得證明?
請問我有甚麼方法可以申請多年的所得證明?
A26:申請個人所得資料,可檢附以下相關文件,依下列方式申請:一、臨櫃查調: 可就近至各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之全功能櫃台辦理。1.填寫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書。2.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3.非本人親自辦理請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及本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二、線上查調:1.本人可持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點選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查調申請>稅務行政,經CA(網路身分認證)將申請書表單各欄位填寫清處,即可經由網路傳輸,完成申請個人所得資料手續。2.當完成線上查調程序後,系統會根據所提供之E-mail資料寄發取件案號通知函、查調結果通知函,請依照取件案號觀看查調結果。查調結果僅列示必要項目供參,並非原始資料之影本,並不做其他用途。同時,為保護資料安全,系統將於一個月後自動刪除查調結果,若逾期未上網查看結果,須重新申請。


Q27:各種所得扣繳金額小數四捨五入或捨去?
各類所得扣繳(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執行業務所得)金額、或其他各類稅額扣繳,那一類是四捨五入.那一類是小數無條件捨去、其規定出於何處,煩請賜教。
A27:按「各項稅捐本稅、滯納金、加計利息等一律收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為財政部訂定「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5條所明定。請台端參照前揭法令規定辦理。

Q28: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之認定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三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請問如為同一日因三筆案件,分次給付同一人三筆佣金,給付金額各為10,000元.6,000元.5,000元,是否因每次給付時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抑或因同一日給付同一人佣金合計為21,000元,應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而需予以扣繳?
A28: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故給付同一人所得之扣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時,請依前揭規定辦理扣繳事宜。

Q29:請問扣繳憑單要開什麼項目
最近公司出售股票,其中有一個乙方為介紹人,我們有簽定出售的10%為應給付給乙方的佣金,請問我扣繳憑單要開執行業務9A 9B還是薪資50呢?因為乙方沒有專業證照,也沒加入工會,只是一般民眾,也非我們公司員工,請問我該開什麼代號的扣繳憑單?
A29:一、台端所函詢事項,有關所得稅法釋令適用疑義,可參考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第14條第1項第2類、第3類等相關規定,其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賦稅法規查詢」,檢附網址如下:http://www.dot.gov.tw。二、介紹買賣成交機會而取得之酬勞,如掮客之仲介費為佣金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9A)。惟基於雇傭關係而取得之勞務酬勞,則屬薪資所得,如公司之業務代表、外務員,依僱傭關係代表公司而推展業務,視業績給予之佣金,實屬工作獎金性質,應屬薪資所得(50)。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規定,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9B)。


Q30:綜所稅如果漏申報的話,如何處理?
A30:有關台端詢問綜合所得稅發現漏申報所得,該如何處理乙案,說明如下:1、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2、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為避免因漏申報所得遭處罰鍰,建議台端辦理二次申報。


Q31:機會中獎稅金
機會中獎稅金 請問若獎品價值超過1000元物品廠商是否需要開立扣繳憑單給中獎人?是這個價錢以上嗎?那價值是由廠商所開立 可以任由廠商任意開立?超過多少價值 廠商可以先預扣稅金?該稅金會在綜合所得稅結算退稅嗎?中獎人若評估往年都不須繳稅 可否免除先預扣稅金?機會中獎稅金 是算在國稅還是地方稅? 屬於哪一個稅內?有相關法規嗎?
A31:「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及第88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1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所規定。三、台端所詢廠商舉辦競技競賽之機會中獎稅金收入等疑義,依前揭法令規定,說明如下:(一)若獎品價值超過1,000元,廠商須開立扣(免)繳憑單予中獎人。(二)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之金額,依照前揭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前揭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三)中獎人為國內居住之個人,獎品價值超過20,000元,廠商須依前揭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即便中獎人評估往年都不須繳稅,仍不可免除先預扣稅金,惟該扣繳稅款可自中獎人當年度所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扣抵,扣抵後仍有餘額則可退還中獎人。(四)機會中獎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所得,屬於國稅範疇。


Q32:國際研討會-外國講者之生活費
我們是醫學會於今年度舉辦一個國際研討會,會中有邀請國外講者進行演講,而我們也有提供國外講者機票費用及生活費,但由於所得稅法中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一項第十一款略以:「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生活費的部分是否需要繳納稅金呢?
A32:一、按「 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外籍技師或技術人員來華工作,僅支領備付膳宿雜費之日支費用而無其他報酬,其所支日支費在新臺幣2,000元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新臺幣2,000元部分,視為該受領外籍技師或技術人員之薪資所得,給付人應依法扣繳其所得稅,但應以聘任合約所載同一課稅年度內來華工作期間不超過90天,且聘僱合約中訂有日支費標準者為限。」為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525號函所明釋。二、台端所詢生活費,如符合前揭函令規定,僅支領備付膳宿雜費之日支費用而無其他報酬,其所支日支費在新臺幣2,000元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若不符合則為薪資所得。


Q33:扣繳業務
1.公司無償贈送員工自家產品,公司有開發票,要列入員工所得?2.公司發給每位員工相同金額三節禮券,有發票報銷,須列入員工所得?若須列入員工所得是屬薪資(50)或其他所得(92)?
A33:一、按「……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分別為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3類及財政部7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794號函所明定。二、依台端陳述事項及上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公司無償贈送員工自家產品及發給每位員工相同金額三節禮券,為所得稅法所稱薪資所得。三、有關所得稅稅法釋令適用疑義,其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賦稅法規查詢」,檢附網址如下:http://www.dot.gov.tw。

Q34:是否要課所得稅
1.參加學校承辦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考試所領工作酬勞費用,是否免納所得稅?2.未兼行政教師暑期鐘點費每月超25小時要課稅,若非學校現任老師(如退休或離職代理代課教師),是否比照?3.預算內核發的同仁生日及教師節禮金(禮券),是否要課所得稅?4.退休時所核發的服務獎章獎勵金,是否要課所得稅?
A34茲就所提4項問題說明如下:(一)「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4款所明釋。台端所詢參加學校承辦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考試所領工作酬勞費用,如確屬政府機關(如縣市政府)授權縣市內指定學校辦理相關試務工作,就事實認定符合前述規定者,可免納所得稅。(二)「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是否屬加班費性質,……(四)限於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為財政部101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5080號函所明釋。該函所提及之教師身分係屬一致性原則,故同函說明第四點所稱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之加班費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亦僅限於前述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方有適用。(三)「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明釋。各機關發給公教人員之生日、中秋節員工福利金,核屬上開條文所稱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應依法併計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四)「依照考試院、行政院會銜訂定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發給之獎勵金,係對於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於其退休或死亡時給予之額外報酬,性質同於退休金或撫卹金。」為財政部80年6月10日台財稅第800198501號函所明釋。台端所詢退休時所核發之服務獎章獎勵金依前開函釋核屬退休金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

Q35:稿費及執行業務所得差別
我的朋友因為長期接雜誌社美編設計的工作,一直以來公司都用稿費來做申報,最近其公司告知,國稅局向公司查我朋友的稅,因為其將執行業務所得報成稿費,所以要補稅,請問這樣子是可能且合理的嗎?國稅局如果查個人的稅額,不是應該會發文給個人嗎?為何發給發包單位,由他們轉告,另外因為報稅項目是由雜誌社自行開立,並非個人要求,他來要求補稅的事宜是否合法?
A35:一、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另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先予敘明。二、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扣繳申報後,爾後若所得人對扣繳所得類別持有疑義,應請扣繳義務人就實際所得類別申請更正。三、臺端若尚有疑義,仍請所得人就個案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Q36:關於每月薪資給付所得總額,是否要先扣除員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再查表代扣稅額?
每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要先扣除員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再以扣除自提退休金後的金額去查表代扣稅額?還是,仍應以給付薪資總額直接去查表代扣稅額,自提退休金的部份,待次年度1月份申報時,再予以扣除(不列入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以上那一個操作方式才正確?
A36:一、按「每月工資中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免予列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為財政部94年5月30日台財稅第09404538580號函所規定,且上開於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二、故每月薪資所得應先扣除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後,始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詢應扣繳稅額。

Q37:扣繳業務、機關團體申報
國小學生家長會稅務問題:1、家長會依所訂定的「鼓勵師生對外競賽獎勵實施要點」(所獎勵之競賽,以教育機關為主要依據),頒發獎勵金給參賽的本校學生及老師,受獎者要課稅嗎?2、用家長會的經費,請老師針對學校志工上輔導知能的課程,該授課老師的鍾點費需課稅嗎?3、學生家長會每年5月份要辦理結算申報嗎?
A37:有關國小學生家長會給付各項給予應否課稅,茲說明如下:(一)家長會依所訂定的「鼓勵師生對外競賽獎勵實施要點」所頒發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二)用家長會的經費,聘請教師講授課程之鐘點費: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三)學生家長會每年5月應否辦理結算申報: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1、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2、當年度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總額及財產總額均未達新台幣1億元」。

Q38:外勞退稅及時間
外勞申請所得稅時採「直撥帳戶」且同時附上「退稅授權書」,徜若外勞於退稅前離境且結清在台之銀行帳戶,則在退稅時國稅局是否會自動以「支票」方式辦理退稅呢?
A38:外勞於退稅前結清銀行帳戶,是否會自動轉成支票乙節,因帳戶已結清,將自動轉成國庫支票辦理退稅。

Q39:工作證照報名費補助款是否列薪資所得
機關為鼓勵員工取得相關工作之作業證照,員工考試合格取得證照後,該報名費員工開立收據向機關申請補助,該報名費補助款是否應列入薪資所得開立扣繳憑單
A39: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2項規定:「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Q40:每月少於46hr加班費屬應稅或免稅之適用法源
資方未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將勞工每月得免納所得稅的46hr內加班費一併列入勞工應稅收入;請問此一做法是否屬於違法避稅?或是有其它適用法源支持此一做法?
A40:按「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為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請參考前揭函釋規定。


Q41:講習鐘點費扣繳類別
協辦楊梅市公所102年度之一項研習活動,課程講師所領的鐘點費用,在辦理扣繳作業時,所得類別是選擇「9B-稿費及講演鐘點費等七項、98-非自行出版」或是其他的類別?請賜教,謝謝。
A41:有關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依據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核,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Q42:繳給國庫如汽車牌照稅等,為何不能列舉扣除?
錢已繳給國庫,已不屬於個人所得,若不能列舉扣除,就成為重覆刻稅。成為國庫所得應向國庫刻稅才合理吧?
A42:一、按「(二)列舉扣除額: 1.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明定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得列報之列舉扣除額。<br />二、台端所詢已納之汽車牌照稅,非屬上揭條文規定之列舉扣除額項目,無法於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扣除。


Q43:總舖師辦桌所得應如何申報 ?
請問公司辦活動由總舖師購買食材並帶助手辦桌所給付的費用是屬何種所得,應該如何申報?有相關法令可查詢參考嗎?備註:公司只會取得個人開出的收據。
A43:一、總舖師辦桌若屬經常性,應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並歸課其營利所得。二、如無前揭應辦理營業登記之情形,為提供勞務之所得,應歸課薪資所得,貴公司應於給付日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報繳及申報扣繳憑單,且所得人應於次年5月份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此筆所得。


Q44: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需併計員工薪資所得
有關於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需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提問 :1.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需併計員工薪資所得?2.若公司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第14條第三項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公司屬第2類10項6款之綜合商品零售業。是否在員工健檢費用的認列方面為職工福利不須併計員工薪資 ?
A44:一、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二、雇主若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三、如果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或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三項檢查費用:(一)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二)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三)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四、上述三項費用,除了第(二)、(三)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一)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五、此外,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交付,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Q45:報稅扶養問題
老公是軍人,我在飯店工作,我女兒的健保費是我掛在我公司名下,扣我的薪水!請問報稅時夫妻合併申報,我老公一樣有扶養扣除嗎?報稅主要人是-我+老公有收入,扶養女兒加一位媽媽,請問這樣有影響退稅嗎?因為102年度我退稅只有退我的,我老公被扣3萬多元。
A45: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17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Q46:請教扣繳憑單的填寫問題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需填寫扣繳單位地址之房屋稅籍編號。2.本協會所在地係公有土地之公有建築,未曾繳納房屋稅及土地稅,因此不知上述之稅籍編號。3.請賜教如何處理。
A46:一、為推行e化電子作業,敬請配合填列「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地址之房屋稅籍編號,以利作業。二、貴協會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免稅之公有房屋規定或第15條規定私有房屋減免規定,免徵房屋稅,惟地方稅務局為便於管理,仍有編配房屋稅籍編號,請逕洽詢房屋座落所屬地方稅務局辦理。

Q47:勞工因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期間所支領之補償金問題
請問勞工因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期間所支領之補償金問題,是依據財政部什麼法規予以免稅,若公司未依辦理免稅可以向什麼單位申訴及有期限嗎?
A47:一、依據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446號函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如醫療期間屆滿2年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以上兩種補償金,皆屬損害賠償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若公司未依前揭規定辦理,可以函請公司營業地址所轄國稅局查明,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稅捐之核課期間為5年。


Q48:支付核研所權利金是否扣繳?
支付核研所權利金是否應扣繳?其法源依據為何?
A48: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Q49:自動要求扣繳所得稅
同事在發放獎勵金時,未達扣稅標準,但同是希望先預扣所得稅問題一:可應要求先預扣嗎?問題二:預扣金額有限制嗎?
A49: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19條第3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為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先予敘明。二、台端詢問發放獎勵金未達起扣標準希望預先扣繳及是否有預扣金額之限制,可依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2條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5%扣繳稅款。


Q50:請問都市更新補償費用綜合所得稅問題
由於住處正辦理都市更新 住處已被拆掉從建商那邊得到1.搬遷補償費 2.每月租金補貼 問: 1.想請問上述補貼是否為綜合所得稅課稅標的?2.如需課稅應該各列為何種收入項目?3.租金補貼部分如用於另行租房居住所支出之租金費用 是否可以之屬必要費用加以扣除之?
A50:一、按「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一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所規定。二、次按「二、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三、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為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所明釋。三、參照前揭規定,台端所取得搬遷補償費及每月租金補貼,若屬填補台端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台端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因建商給付台端之金額是否屬損害賠償性質,須參酌協議內容所約定之賠償範圍、賠償方法、賠償期間等因素而定。


Q51:公司發給個人之婚喪喜慶禮金或奠儀是否列入個人薪資所得
A51:按「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公司行號給付員工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應列報薪資所得,若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公司員工,應列報其他所得。


Q52:關於在香港拍賣畫作其稅務問題
委由佳士得拍賣公司在香港賣出乙幅10多年前所買之畫作,假設拍賣後扣除所得稅、手續費及保險費等,換算當時匯率後之所得金額為新台幣1100萬元。敬請說明本人要不要併入海外所得申報今年五月的綜合所得稅?本人不明瞭的問題如下:1.在香港拍賣的畫作是採分離扣稅,在國內是否還要申報繳稅?2.若要繳稅是否併入海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是否為六百萬元?3.本人買入成本已遺忘了,是否以40%作為成本?4.拍賣公司的手續費及保險費及稅等是否要扣除?5.該筆所得是否以匯入本人帳戶的新台幣金額作為申報所得的淨收入金額?
A52: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另第13條規定:個人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二、台端在香港拍賣畫作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條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應依同要點第16條第1項款第5款規定「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爰仍應依實際交易情形認定。


Q53:所得扣繳
1.因性平事件機關成立調查小組聘請專家(律師)擔任委員並撰寫調查報告文稿,請問此筆稿費(按字計酬)是何種所得(執行業務9A或9B或薪資50)?2.中小學寒(暑)假非兼行政教師鐘點費分別15及25小時免課所得,請問是否只要是寒(暑)假期間所上之鐘點費均包括在內?例如:補救教學、寒(暑)輔、資優加強班…
A53:一、按「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分別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及財政部6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35590號函所明釋。台端所詢因性平事件機關成立調查小組,聘請專家(律師)擔任委員並撰寫報告文稿所獲得之報酬,如非屬以專家(律師)本人著作讓售該機關出版或於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係經聘請後撰寫相關報告供該機關執行其業務所需者,因屬僱用勞務之報酬,應按薪資所得課稅。二、按「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小時之限額內,同意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為財政部101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5080號函所明釋,中小學非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所領取之鐘點費,如係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者,自有前述函釋之適用。

Q54: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於搜尋時看見一篇新聞稿,因此有一點問題 新聞稿如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亦是銀行存款,記得申報喔!「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此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開宗明義之規定。南區國稅局近來查獲,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未將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852萬元申報於遺產總額內,被國稅局調整補繳遺產稅926萬元並處一倍罰鍰。該局特別說明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係銀行簽發的一種存款憑證,於特定到期日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予兌領人,所以也是銀行存款的一種,僅NCD產生的利息所得稅係採分離課稅方式處理,無須與當年度之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又NCD之到期轉讓僅需兌領人蓋章即可取得該筆資金,因此常常有繼承人漏報該筆存款,而被國稅局依法課徵補繳遺產稅並處以罰鍰。國稅局提醒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如定期存款、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附條件債券、基金等,並依規定誠實申報,以免被查獲處罰。同時,國稅局呼籲,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二、「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1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項所明定。三、台端持有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屬短期票券之一種,若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參照前揭規定,採分離課稅,扣繳稅率為10%,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趕快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得不償失啊!如有疑問請洽:審查二科溫科長,聯絡電話:06-2223111#1212 彙總編號:97111202問題:申請綜所稅時應該將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放入存款中還是採分離課稅呢可是銀行存款又可以無上限的多,基本上只要無利息收入便不需要課稅所以於報繳綜所稅時我應該怎麼做呢?
A54:一、「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1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項所明定。二、台端持有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屬短期票券之一種,若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參照前揭規定,採分離課稅,扣繳稅率為10%,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Q55:106年出售房屋申報綜所稅問題。
內人於106年出售竹北市房屋壹棟,有關該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何?另房屋之評定現值依何認定?
A55: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3.其他縣(市)部分……(2)縣轄市: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及財政部107年0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604717190號令所明定。


Q56:程序監理人酬金是否應納入所得
依據『家事事件法』及『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給付給程序監理人酬金,是否應納入個人所得中?並代扣繳10%所得稅。
A56:一、按「……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10%。……」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同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8項所明定。二、本案給付程序監理人酬金屬執行業務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前開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


Q57:扶養親屬所得查調
我的母親為我扶養親屬,報年度綜合所得部分機構已不提供紙本扣繳憑單。請問,要如何查調。如果由我代理查調,應如何辦理?
A57:國稅局五月份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按「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除特殊應限制提供情形外,涵蓋納義務人本人、配偶、未滿二十歲子女、滿二十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二十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台端可透過下列方式查詢所得資料:一、憑證查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二、臨櫃查詢 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1.親自查詢者: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經申請人簽章後查詢。2.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同前內容之申請書,經代理人簽章後查詢。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綜上,如您母親未符上列涵蓋所得人範圍,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不併同您的所得及扣除額參考資料提供,如由您代理查詢,可由您母親依上項委託他人(您)代為查詢者之方式,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查詢。3.以「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簡稱查詢碼)查詢:利用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或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之查詢碼,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課稅年度十二月三十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Q58:為何已扣健保補充費的金額還得重複繳稅
從去年開始,政府規定自由工作者得多繳2%二代健保補充費,今日繳納綜所稅發現,已被扣2%的健保費部分仍列入所得,因此還得再繳5%的稅,例如,本人有一筆296,000製作費支出,業主支付時已扣掉5,920健保費,因此我實際領到的酬勞是290,080元,但卻必須以296,000元報稅,等於那筆5,920的健保費必須繳稅。其他筆收入亦同。此現象極不合理,請國稅局說明。另具健保局精算,健保補充費超收,實際只需收1%,那麼超收的部分,是否歸還被多扣錢的自由工作者們呢?
A58: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以「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餘額計算所得淨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全額列舉扣除。二、依照上述,業主給付296,000元屬所得總額,其扣取之補充保險費5,920元,屬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屬於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故所得總額為296,000元,臺端若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稅額,補充保費5,920元即可列入保險費全額扣除,故並無重複課稅之情況。三、另有關臺端健保補充保費費率是否有超收情事,非屬本局業務職掌,請另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查詢。


Q59:請教關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請問我父親的身心障礙手冊是105/5/1核發,因為一直以為此扣除額與免稅額是二選一,因此前兩年均未列報此特別扣除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規範,是可以補申報的,請問是105年與106年均可以補申報嗎? 並需檢附那些證明文件呢?
A59:一、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105年度及106年度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二、台端需檢附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與父親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而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止,台端如符合規定申報期間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Q60:年終獎金所得歸屬年度
1.106年3月到新公司任職,公司於107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但於103年要申報所得時,發覺106年所得公司開出比較多,經詢問公司會計得如此回覆:107年2月發放年終歸屬106年所得 2.以我以前任職公司,像上敘年終所得皆歸屬107年所得申報所得稅3.請問現在任職新公司其申報所得是合理嗎?
A60: 一、按「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88條規定並參照第76條之1第1項之意旨,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為大法官會議84年03月31日釋字第377號解釋。二、依上開規定意旨,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故年終獎金應認定為領取年度之薪資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Q61:請教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證明文件
我已完成網路申報,其中下載的資料中,我父親有兩筆非健保保險費,因為我還在公司的團保加保我父親的醫療險,此筆非健保保險費並未在下載的資料中,因此將此保險費加至我父親的人身保險-非健保的扣除額中(加上後尚未超過24000元),公司也發給了證明單,因為可以下載的兩筆資料,保險公司並沒有主動提供證明單,想請教應檢送的證明文件,是只要下載資料所沒有的,我所額外加上去公司給的這一份保險費證明單即可,還是我父親所有的保險費證明都還需要呢? 如果還需要可以下載的那兩筆保險費證明單,那就必須再去向保險公司索取才行了。
A61:台端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參考報稅用,如有其他之所得或扣除額等資料需自行列報,請檢附資料送稽徵機關查核。

Q62:藥局申報納稅辦法?
雖時遇報稅高鋒期, 敬請抽空解答報稅疑惑!關於藥局經營, 營業稅、營所稅與綜所稅問題, 概述如下:一人藥師藥局經營, 非連鎖或加盟, 去年於新北市開業, 獨資, 資本額20萬元, 登記營業項目為西藥零售與中藥零售, 專營藥品調劑(處方箋), 兼營其他藥品與醫療保健用品, 未銷售衛生紙尿布等。每月健保申報16~24萬之間;販售其他藥品與醫療保健用品之收入不高, 每月萬元左右, 並未開立收據或發票, 收支無記帳。綜上所述, 針對營業稅, 營所稅與綜所稅有疑問:1. 據了解專營藥品調劑之藥局是不需要申報營業稅, 但有販售其他商品需要, 又以收入不高的情況底下, 是否仍需要每二個月或年度申報繳納營業稅?2. 如需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如何申請發票?或只需收據使用?3. 因無記帳, 無營業收入的金額, 如何認定營業稅繳納金額?推估?建議開始記帳?4. 故營所稅的申報納稅該如何處理?5. 營利收入之所得, 該如何計算於綜所稅中?6. 是否還有執行業務所得的產生?其計算方法?目前藥局尚未申報過營業稅與營所稅, 且因以上疑慮, 其綜所稅也尚未申報, 該如何申報與補繳稅方法?
A62:依據臺端所述經營藥局模式,應報繳綜合所得稅分述如下:(一)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申報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執業收入-必要成本費用),報繳綜合所得稅。(二)其屬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獨資或合夥組織之藥局,如屬未使用統一發票者,應將營利所得〈查定全年銷售額x行業別純益率〉直接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不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Q63:車禍和解金可否列入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
車禍和解金可否列入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 因為原告都沒提任何單據!就一口價要八萬和解.因為我們很窮跟人家借了八萬元.而且官司拖了一年了.原告都好好的.因為給了八萬和解金.完全沒拿到什麼收據.可以檢舉原告有其他所得嗎?因為官司所看到就是診斷證明(輕微腦震盪,休息二星期就好),完全沒收撿及單據 可以申報原告多少其他所得? 謝謝 (引用)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賠償金,其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可免納所得稅;至於屬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則須列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A63:一、按「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為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所明釋。又「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12月25日台上第1934號著有判例。二、台端所給付之和解金,應先行判斷是否為前揭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傷害賠償金,倘係填補原告所受損失,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如非屬填補所受損害部份,則應列為其他所得核課所得稅。

Q64:綜合所得稅疑問
關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一事,有幾個問題請幫忙解答: (1)我爸爸在去年(2017年)過世,我繼承了一棟仍然有房貸的房子(自用中),所以此房貸也一併在我名字下,我也陸續在繳交此間房子的房貸中。所以想請問這樣符合"列舉扣除"中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以抵稅嗎?(2)因為爸爸是2017年過世,仍需繳交所得稅,媽媽是否可以再與爸爸一起使用"夫妻申報"?
A64:一、按「本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所明定。次按「納稅義務人因繼承取得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之房屋,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要件者,其所支付以該房屋原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得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為財政部90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130號令所明釋 二、依前揭規定,台端雖繼承該房屋,惟仍需視銀行出具之106年度購置自用住宅房貸繳款利息收據所載借款人是否為臺端及臺端有無於106年度於該屋辦理戶籍登記,可持台端之房貸繳息收據申報,以一屋為限。三、台端父親於106年當年度過世,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可與配偶合併申報,惟應以母親做納稅義務人。


Q65:扶養親屬問題
雙親皆滿60歲,皆已無業。父親收入來源為銀行利息及股利,母親雖然無業,但其為托兒所之股東,往年所得稅皆與父親合併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請問我可以申報撫養父親,而母親以個人方式單獨申報嗎?
A65:一、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為扶養親屬。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故父或母年滿60歲者,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得列為子女之受扶養親屬。二、依據財政部84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8416332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臺端申報父親為扶養親屬,則母親個人得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Q66:車位買賣後的所得申請
我於102年3月份在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四段賣了車位共1,800,000元,請問我要怎麼換算成今年要報的所得稅?該申報哪項?
A66: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台端賣車位共180萬,得減除其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Q67:所得清單申請委託書
請問申請個人所得清單的委託書是否有統一的格式,若有請問要在哪裡下載,因已找了國稅局網站找不到,網路上找到的又不知是否通用
A67:台端可自行書寫或利用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主題類\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委託他人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委任書)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Q68: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表格
所得稅都是家母代為處理,她只會用紙本申報,因我的戶藉已遷至新竹縣竹北市,與家母所在的台北市不同,她說,各地方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表格」不同,所以要我去新竹縣的國稅局拿表格。我平日在上班,請問科學園區內是否有可以拿表格的地方?或是可以上網下載表格,自行列印?麻煩貴單位解答,感謝。
A68: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全國皆相同(不因地區不同而有差異),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na.gov.tw)下載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採網路申報。


Q69:外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課稅疑問
外國自然人股東提供外國公司股票給主辦承銷商辦理第一上市、上櫃股票過額配售時,主辦承銷商未執行穩定價格操作,而將承銷價款交付原個人股東部分要課徵證所稅,適用核實課稅之個人股東持有前開股票滿一年以上者,得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額。請問1.前開股票滿一年以上者之持有期間如何計算?取得日為原始取得日亦或是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 2.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其持有期間之取得日認定及取得成本之認定,是否可以實際取得日及實際取得成本認定,而非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及以申報生效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3.若實際取得成本高於申報生效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是否以實際取得成本認定?4.申報生效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其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係指申報生效日前或申報生效日後之最近一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假設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為102年11月,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為102年12月31日年度財務報告或102年9月30日第3季季報?5.外國自然人(非居住者)證所稅按15%申報納稅,是否有單獨申報書供申報用?
A69:(一)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執行過額配售機制,主辦承銷商未執行穩定價格操作,將承銷價款交付原個人股東,適用核實課稅之個人股東持有前開股票滿1年以上者,得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額。有關上述持有期間之股票取得日,應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7條規定認定。(二)有關第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之外國公司股票取得日之認定,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7條第12款規定,於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前1日以前取得者,為申報生效日;申報生效日以後取得者,視其取得證券之事由,分別依同辦法第7條第1款至第11款規定認定之。另成本之認定,依同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於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前1日以前取得者,以申報生效日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申報生效日以後取得者,以取得成本為準。至實際取得成本高於申報生效日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三)有關上述申報生效日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係指申報生效日前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四)個人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納稅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及稅額計算等資料,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Q70:請示如何報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公司目前停業中,依照法律股份移轉應該繳交證券交易所得稅,不知道是不是不用代扣?打電話尋問好像 竹北、桃園貴所屬的分局都無法滿足我們代扣繳需求、甚至於有分局到服務台無稅單可取、告知5月申報?
A70:一、按「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第2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分別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1項所規定,次按「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分別為財政部68年7月17日台財稅地34879號及84年6月29日台財稅841632176號函所明釋。二、貴公司詢問股份移轉是否應該繳交證券交易稅,依前揭函釋規定,除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外,買賣有價證券,依前揭規定應由代徵人代徵後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三、另貴公司之股東若於當年度轉讓出資額致有財產交易所得者,請自行於次年度五月份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併同申報(可參照本局網站首頁綜合所得稅專區之說明或致電本局審查二科03-3396789轉分機1435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