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8&A8: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來核算購入成本,這是合理的嗎?

2014購入的A房地,已經有實價登錄的機制在了(2012/9/1施行),國稅局捨棄實價登錄的金額不用,卻用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來核算購入成本,這是合理的嗎?

台灣的評定價值與公告現值比實價來說低了50%以上,連我家鄰居的五歲妹妹知道,難道國稅局不知道,這樣當成本核算,課徵高額所得稅,這是是所謂的愛心辦稅嗎?

「國稅局如果查不到資料」,可以作為正當理由,然後用全台灣人民都知道,比實價低很多的評定價值、公告地價當成本?然後課更高的稅,這真的合理嗎?

沒保存買入成本證明文件,代價真是大呀~~這符合比例原則嗎??房屋持有20年才賣的,要保存20年,如果傳給下一代再下一代的百年老屋,這證明文件保管的了嗎?

檢附買進成本憑證可節稅
(2016-10-11 01:15:56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要注意的是:保存房地原始取得成本費本的相關憑證,否則就要多繳很多稅了。
新制課稅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如果沒有檢附原來買進成本的證明文件,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買進成本費用,如查不到資料,就會用買進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買進成本。因為是按照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而不是用實際價格計算,這樣一來,買房子的成本會被壓得很低。其次,費用也只能按成交價額的5%計算。
舉例來說,甲君2014年8月1日買入A房地,2016年6月10日出售,售價9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85萬元,由於甲君無法提供買進房地成本費用的相關憑證,國稅局也五法查得甲君取得成本費用的資料,買進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250萬元,當時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的物價指數為108。國稅局就會以調整後的價值270萬元(250萬元×108/100)計算甲君的成本,另按成交價額的5%計算費用為45萬元,核定甲君的房地課稅所得為500萬元,即成交價額90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價值270萬元-費用45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85萬元,再乘以持有期間未逾二年適用的稅率35%,應納稅額為1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