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且無營業之情形。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五、未曾依上述條件適用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98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後(99年1月1日生效)之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如符下列條件時,可再享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一、曾使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
       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六、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