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後,2年內重購合於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之限制。如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該重購土地事後出售,稽徵機關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規定期限內,再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規定者,仍得再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