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764條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土地所有權經拋棄而歸國有,顯不同於一般移轉行為,無土地稅法第28條徵收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