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A2:相似案例參考

某A公司在103年12月銷售車子未開發票,在104年2月被國稅局查獲,因此A公司被國稅局補徵103年11-12月營業稅,75,000元,該筆75,000元稅額在104年3月底才開徵。

因為A公司103年11-12月留抵稅額約100,000元,超過上述漏稅額75,000元,因此A公司沒有逃漏營業稅,所以只要補稅,免罰。

但是偏偏A公司104年1-2月銷售額過多,因此在104年3月15日申報的時候用掉了100,000元的留抵,導致沒有留抵稅額了,因而,國稅局在104年3月開徵75,000補徵稅額的時候,沒有留抵了,留抵不足!!
因為國稅局開徵的時候沒有足夠的留抵,所以A公司本來可以沒漏稅,卻變成漏稅75000元,要補稅外,還要加罰(2倍以下)!!!!

所以,遇到這種情形,會計師就要留意,當國稅局已經查獲有漏稅的時候,若客戶的留抵稅額是足夠的,在國稅局開徵稅單前,一定要保持著該足夠的留抵稅額(本例來說是75,000元),才不會讓客戶多損失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