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公益慈善團體收入仰賴捐款,景氣不佳往往影響籌款。財政部決定,鬆綁公益慈善團體免納所得稅的支出限制條件,將目前需達收入70%的門檻降為60%;且當年度結餘不超過50萬元者,仍可享有免稅優惠。
這項放寬措施,將可使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團體的資金支配,更具靈活度,藉以蓄積未來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資金的能力。
依據財政部修正後的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年度支出,達收入的60%,即可享有免稅待遇。修正前其支出占收入比重為70%,即每100元收入中,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用於創設目的的支出需達70元以上;修正後則降為60元。
此規定已將近十年未修正。財政部考量機關團體收入,多源自外界捐款,深受景氣循環影響,適度放寬年度結餘比例,應有助其妥籌資金,提升整體運用效率。
在此原則下,新修正的適用標準,准許公益等機關團體符合免納所得稅的要件,已區分為按支出達到收入一定比重;以及未達比重等兩種免稅情形。
例如,支出比例未達60%的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者,得直接保留,備供未來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使用,無損其享有免納所得稅的資格;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上者,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以後年度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的使用計畫,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亦可免納所得稅,但使用計畫的期間最長以四年為限。

新聞來源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