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就算公司虧損不用繳營所稅,但若虛報薪資,國稅局照樣開罰。

中區國稅局提醒各營利事業,如果遭到檢舉,有虛報薪資情事經查屬實,既使當年度的營所稅,減掉虛報的薪資支出後仍虧損,沒有應納稅額,仍須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給予處罰,對短漏報所得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A公司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遭到檢舉,有申報造假、虛報薪資的事情,並經該局查證屬實,將該筆虛報薪資支出新台幣80萬元扣除。

但發現A公司當年度的營所稅,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全年所得額仍是虧損。

中區局說明,雖然A公司處於虧損狀態,營所稅部分沒有應納稅額,但由於虛報薪資支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報的所得額後,仍沒有應納稅額的話,應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照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新聞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