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28日通過「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由區公所及市府辦理審查,未來攤販只要合乎消防公安、衛生檢驗、土地使用等相關規定,即可核發許可。
原適用於攤販管理的「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及「臺北縣改進攤販管理工作執行計畫」,隨著新北市升格且中央未制定直轄市攤販管理法規而不再適用。經發局因此提出「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即規範攤販須於許可區域、路段及期間內,定時、定點以集體設攤方式營業,並成立自治組織自主管理,以健全攤販管理制度。
經發局長葉惠青表示,目前新北市約有110處攤集區未納入管理,這次立法希望能將新北市攤販納入規範,建立管理機制,包含申請程序及經營攤販應盡之權利義務等,對於零星攤販不發證,集合攤販則採許可制方式,並要求成立自治組織,登記攤販經營人資料,以監督管理攤販,使攤販依循規定,依法繳稅,專心合法營業,創造商機增加營收。合法登記程序採3年1審,並可申請展延,其中百分之三攤位須由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經營
為了維護鄰近居民權益,辦法規定必須要有周邊緊鄰建築物六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及土地同意書,預定申請之設攤路段必須召開里民說明會,另外針對攤販營業時間亦有所規範,攤販如有違規情事,由違規情事之法令主管機關裁罰,希望以「區域許可」、「自治管理」等兩大原則,把新北市各大小攤集區攤販全部納入規範管理。

新聞來源 公益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