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公司/行號登記

我要創業,設立公司或行號的差別?

創業者在開始籌備設立事業階段,可以先利用以下簡單的三個問題來幫助您判斷應申請哪一種事業組織,以利之後事業版圖的發展:

  • 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 客戶分布的區域範圍?是否遍及全國?
  • 股東人數是否很多?

以上問題,只要有其一回答「O」,建議登記「公司」。回答皆是「X」則建議登記「行號」。

 


 

稅負上有差異嗎?詳細判斷標準如下:

1.若從事的行業是需要批貨、有上下游供應商的商品或服務,而且需要開立發票給客戶/消費者,則申請公司為宜。

依現行稅法規定,公司組織不論營業額多少,一定要使用統一發票,行號原則上也是使用發票,只是行號可以例外,向國稅局專案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申請後不一定會核准行號免用發票,必須國稅局審核核准後方能免用發票。只有符合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20萬以內、非以連鎖形式經營事業)的標準,才得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是國稅局不一定核准免用統一發票,視個案情形而定。

若不符合小規模營業人的條件,行號還是要使用統一發票,如同公司組織一般,每期申報繳納5%營業稅。而所謂”小規模營業人”的要件有下列幾項:

  • 每月營業收入未超過20萬元。
  • 產品單價低、而且從事的是小店面生意。(例如:麵攤、小吃店)
  • 非以連鎖形式經營事業。
  • 從事的是零售業、不能是批發業。

若是每月營業額有超過20萬元,上下游廠商也需要發票才能報帳,即使是設立行號,還是需要開立發票,與設立公司日後的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程序基本上都是相同的。

2.股東人數越多,建議申請公司

在行號又是合夥組織的型態下,若有任何應變更之事項或決議,需經所有合夥人全部同意才可執行;公司組織下,若有任何應變更登記事項,有限公司需全體股東同意並親自簽名,股份有限公司則需經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決議方法也依影響之程度,區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因此,若股東人數較多,組成人員較複雜,則應成立公司組織為宜,以便加速日後決策執行的效率。

而且公司與行號不能相互轉換,所以成立公司組織以後,不能再改成行號組織,行號也不能再改成公司,只能重新申請,所以一開始設立時,建議向會計師諮詢專業意見,選擇適合企業發展策略的組織類別,辦理設立登記。

3.業務範圍越廣,申請公司較佳

公司與行號所屬管轄之主管機關不同,「公司組織」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行號組織的主管機關為「地方縣市政府」,因此名稱保護的範圍也不一樣。公司名稱的保護是全國性,公司名稱有專一性,行號則僅限於設立登記的該縣市。(例如:鼎衡”有限公司”全國只能有一個,但是鼎衡”商行”台北市可以設一間,新北市、桃園市也可以另設一間完全一模一樣的名字)。

公司成立之後,可以遷址至任一縣市。但是若是申請行號,因為該名稱只能在單一縣市使用(例如:台北市),所以若是日後不登記在台北市了,要搬到新北市,則還需再確認新的縣市沒有相同名字的行號已經登記,才能延用原來的行號名稱,非常不保險也不方便、所以建議登記公司組織比較有保障。

計畫業務區域是遍佈全國的,申請公司才能確保公司名稱能通行全國不會重複。此外,現在公家機關之招標常訂有投標資格,需達資本額最低標準門檻才能參與投標,行號因為設立時通常都沒有請會計師驗資,所以資本額通常都在25萬元以下,不符合招標規定而喪失資格,因此有意承包政府相關業務者,也建議以申請公司組織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