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若租用房屋作為員工宿舍,其相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出進項稅額能否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若係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等福利措施,且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進項稅額則可扣抵。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若係自行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可認屬與業務有關,且該固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