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 林志翔

「群眾募資」顧名思義就是提案者將想法透過提案向不特定的群眾進行募資的行為。群眾募資的模式,於國外可分為捐贈、回饋、預購、借貸及股權投資五種模式。
而國內,則以捐贈或回饋為主,其他模式如股權因涉及證券交易法限制,所以尚未被採用。因尚無明確稅務法令規範群眾募資行為,故筆者擬針對我國目前採行捐贈與回饋二種模式可能涉及的稅務影響加以探討。
捐贈模式:贊助者提供資金贊助提案者的計畫而沒有自提案者獲得對價,此一模式應屬稅法所定義之贈與行為。因目前此種模式提案者及贊助者多為個人,故筆者謹就平台業者、個人提案者及個人贊助者的稅務影響提出看法如下:
1.平台業者:當募款成功之後,經營群眾募資平台業者會針對募款成功總金額的8%~10%收取服務費(提供金流及網站維護服務等)。平台業者應就收取服務費開立發票報繳5%營業稅,並就獲利報繳17%營利事業所得稅。
2.個人提案者:因提案者僅單純接受贊助者提供的資金並無支付對價,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徵所得稅,故提案者收到該捐贈款並無稅負報繳問題。
3.個人贊助者:因贊助者係無償提供資金給予提案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惟每人每年享有贈與免稅額新臺幣220萬元,超過免稅額部份方須課徵10%贈與稅。就目前實務,贊助者提供的資金都屬小額捐贈,故不會達到要課徵贈與稅標準。
回饋模式:贊助者提供資金而提案者會提供一定的紀念品或一種特殊體驗做為回饋項目。在此模式下,贊助者有取得回饋,而該回饋的價值是否相當於付出的贊助金,每個人的感受皆不相同。稅局可能認為該種模式係屬於銷售行為或兼具銷售與贈與行為,惟其稅務效果,最終仍需由稅局作進一步判定。如果稅局認為因贊助者有獲得回饋即認定提案者涉及銷售行為,在此前提之下,交易相對人的稅務影響如下:
1.平台業者:稅負效果同捐贈模式。
2.個人提案者:稅法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者,如果每個月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向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仍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換言之,提案者有可能被稅局要求比照網路銷售者相關稅務規定處理。
3.個人贊助者:屬購買貨物或勞務行為,無稅務報繳問題。
綜上,利用群眾募資平台進行籌資是一種新趨勢,惟無論採行哪一種模式,都可能涉及稅務問題。筆者建議,稅務主管機關應關注新商業模式的發展,並及時頒布相關稅務規範,避免日後衍生不必要的稅務爭議。

新聞來源 工商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213000197-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