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納稅人得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來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之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依據9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之公設地,除於都市計畫劃設為公設地前即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得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外,均應按下列公式比例計算抵繳限額:〔公設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另依據財政部10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函釋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准由納稅義務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以王大明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因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300萬元之2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因該2筆土地係經劃設為公設地後,始由王大明於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者,依前揭規定與函釋意旨,得以該2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0萬元)】,則納稅人可就該2筆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2筆土地中,與抵繳限額20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