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 posts by admin

營業登記自己申請

自辦營業登記

準備的資料:

  1. 營業登記地的前一年度房屋稅單影本 或 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擇一)
  2.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房屋使用同意書
  3.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4. 負責人印章

以上文件都要準備二份,一份給經濟發展局,一份要給國稅局。(若是提供房屋使用同意書,就要給2份正本喔)

辦理方式:

  1. 先想好要開業的店名,預想3~5個做預備,必免自己想要的名稱被別人登記。
  2. 可先上「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查詢想要的名稱是否已被登記。
  3. 先列印「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填寫(或到現場拿表格再寫也可以)。
    表格內有一欄「營業項目代號」需填寫,可先上網查詢,並記錄下來,必免到時候要花很多時間查詢。
  4. 以在台南市申請為例,先到市政府2樓經發局辦理「商業查名」(雖然有先在網路查過,但還是必需要到現場申請查名),
    查名費用300元,待完成查名後,會拿到查名費收據與一張印有預查編號及預查後可用的公司名稱公文。(離開前記得索取「商業登記申請書」。)
  5. 公司名稱確定後,接著就要去刻公司印章了。(要記得是刻方章,在等刻章的時間,就可以填寫「商業登記申請書」)
  6. 待公司印章刻完後,連同商業登記申請書及一開始提到的文件及負責人印章,拿到市政府經發局辦理申請(需要費用1000元)。
    (辦理人員提醒資本額的部份若填寫超過25萬,則需提供存摺,最低可填3千元)
  7. 若經發局內設有國稅局代辦處,就可以直接將文件交由代辦處人員協助處理(就不用再跑一趟國稅局申請)。
  8. 後續的申請狀況(設立成功或是否需補件等等訊息)經發處都會發文通知,可選撢自取或郵寄!!
    (郵寄的信件沒人簽收退回是不會有任何通知的,所以留的收件資料一定要有人可以簽收喔)

自己申請營業登記

自辦營業登記

準備的資料:

  1. 營業登記地的前一年度房屋稅單影本 或 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擇一)
  2.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房屋使用同意書
  3.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4. 負責人印章

以上文件都要準備二份,一份給經濟發展局,一份要給國稅局。(若是提供房屋使用同意書,就要給2份正本喔)

辦理方式:

  1. 先想好要開業的店名,預想3~5個做預備,必免自己想要的名稱被別人登記。
  2. 可先上「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查詢想要的名稱是否已被登記。
  3. 先列印「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填寫(或到現場拿表格再寫也可以)。
    表格內有一欄「營業項目代號」需填寫,可先上網查詢,並記錄下來,必免到時候要花很多時間查詢。
  4. 以在台南市申請為例,先到市政府2樓經發局辦理「商業查名」(雖然有先在網路查過,但還是必需要到現場申請查名),
    查名費用300元,待完成查名後,會拿到查名費收據與一張印有預查編號及預查後可用的公司名稱公文。(離開前記得索取「商業登記申請書」。)
  5. 公司名稱確定後,接著就要去刻公司印章了。(要記得是刻方章,在等刻章的時間,就可以填寫「商業登記申請書」)
  6. 待公司印章刻完後,連同商業登記申請書及一開始提到的文件及負責人印章,拿到市政府經發局辦理申請(需要費用1000元)。
    (辦理人員提醒資本額的部份若填寫超過25萬,則需提供存摺,最低可填3千元)
  7. 若經發局內設有國稅局代辦處,就可以直接將文件交由代辦處人員協助處理(就不用再跑一趟國稅局申請)。
  8. 後續的申請狀況(設立成功或是否需補件等等訊息)經發處都會發文通知,可選撢自取或郵寄!!
    (郵寄的信件沒人簽收退回是不會有任何通知的,所以留的收件資料一定要有人可以簽收喔)

如何自己辦理營業登記

自辦營業登記

準備的資料:

  1. 營業登記地的前一年度房屋稅單影本 或 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擇一)
  2.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房屋使用同意書
  3.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4. 負責人印章

以上文件都要準備二份,一份給經濟發展局,一份要給國稅局。(若是提供房屋使用同意書,就要給2份正本喔)

辦理方式:

  1. 先想好要開業的店名,預想3~5個做預備,必免自己想要的名稱被別人登記。
  2. 可先上「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查詢想要的名稱是否已被登記。
  3. 先列印「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填寫(或到現場拿表格再寫也可以)。
    表格內有一欄「營業項目代號」需填寫,可先上網查詢,並記錄下來,必免到時候要花很多時間查詢。
  4. 以在台南市申請為例,先到市政府2樓經發局辦理「商業查名」(雖然有先在網路查過,但還是必需要到現場申請查名),
    查名費用300元,待完成查名後,會拿到查名費收據與一張印有預查編號及預查後可用的公司名稱公文。(離開前記得索取「商業登記申請書」。)
  5. 公司名稱確定後,接著就要去刻公司印章了。(要記得是刻方章,在等刻章的時間,就可以填寫「商業登記申請書」)
  6. 待公司印章刻完後,連同商業登記申請書及一開始提到的文件及負責人印章,拿到市政府經發局辦理申請(需要費用1000元)。
    (辦理人員提醒資本額的部份若填寫超過25萬,則需提供存摺,最低可填3千元)
  7. 若經發局內設有國稅局代辦處,就可以直接將文件交由代辦處人員協助處理(就不用再跑一趟國稅局申請)。
  8. 後續的申請狀況(設立成功或是否需補件等等訊息)經發處都會發文通知,可選撢自取或郵寄!!
    (郵寄的信件沒人簽收退回是不會有任何通知的,所以留的收件資料一定要有人可以簽收喔)

營業登記自己辦

自辦營業登記

準備的資料:

  1. 營業登記地的前一年度房屋稅單影本 或 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擇一)
  2.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房屋使用同意書
  3.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4. 負責人印章

以上文件都要準備二份,一份給經濟發展局,一份要給國稅局。(若是提供房屋使用同意書,就要給2份正本喔)

辦理方式:

  1. 先想好要開業的店名,預想3~5個做預備,必免自己想要的名稱被別人登記。
  2. 可先上「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查詢想要的名稱是否已被登記。
  3. 先列印「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填寫(或到現場拿表格再寫也可以)。
    表格內有一欄「營業項目代號」需填寫,可先上網查詢,並記錄下來,必免到時候要花很多時間查詢。
  4. 以在台南市申請為例,先到市政府2樓經發局辦理「商業查名」(雖然有先在網路查過,但還是必需要到現場申請查名),
    查名費用300元,待完成查名後,會拿到查名費收據與一張印有預查編號及預查後可用的公司名稱公文。(離開前記得索取「商業登記申請書」。)
  5. 公司名稱確定後,接著就要去刻公司印章了。(要記得是刻方章,在等刻章的時間,就可以填寫「商業登記申請書」)
  6. 待公司印章刻完後,連同商業登記申請書及一開始提到的文件及負責人印章,拿到市政府經發局辦理申請(需要費用1000元)。
    (辦理人員提醒資本額的部份若填寫超過25萬,則需提供存摺,最低可填3千元)
  7. 若經發局內設有國稅局代辦處,就可以直接將文件交由代辦處人員協助處理(就不用再跑一趟國稅局申請)。
  8. 後續的申請狀況(設立成功或是否需補件等等訊息)經發處都會發文通知,可選撢自取或郵寄!!
    (郵寄的信件沒人簽收退回是不會有任何通知的,所以留的收件資料一定要有人可以簽收喔)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相關規定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司或商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第 3 條 申請預查英文名稱,其申請文件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 4 條 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申請登記之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

 

 

 

第 5 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不得與現有或經貿易局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但有正當理由經貿易局專案核
准或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與其外國公司相同,且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第 5-1 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主體名稱審查;主體名稱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相同。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主體名稱相同,其英文名稱視為不相同。前項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包括一般非專業名詞、冠詞、縮寫、空格、符號、名詞單複數變化、詞類變化、大小寫、地名及組織種類。前項一般非專業名詞指 ENTERPRISE、INDUSTRY、EXPORT、IMPORT、TRADE、BUSINESS、COMMERCE、INTERNATIONAL、MANUFACTURING 或 GROUP。

 

 

 

第 6 條(刪除)

 

 

 

第 7 條 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應檢附申請書,以書面、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 7-1 條 出進口廠商下列登記事項,貿易局得予公開,任何人得至貿易局之資訊網站查閱:
一、中英文名稱。
二、中英文營業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電話及傳真號碼。
五、出進口資格。
出進口廠商得將下列事項,自行登錄於前項貿易局之資訊網站:
一、網址。
二、電子郵件地址。
三、出進口產品項目。
四、其他有助於商業貿易活動事項。

 

 

 

第 8 條 出進口廠商依法合併或變更中文或英文名稱、組織、代表人或營業處所,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貿易局辦理變更登記。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

 

 

 

第 8-1 條 出進口廠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貿易局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出進口廠商向貿易局申請廢止登記。
二、出進口廠商變更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如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有違法令禁止或限制規定。

 

 

 

第 9 條 出進口廠商因業務需要,得向貿易局申請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

 

 

 

第 10 條 依本辦法所送之各項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 10-1 條 法人、團體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前項法人、團體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準用本辦法有關登記、變更登記程序、英文名稱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司、行號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上載明經營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第 2-1 條

公司、行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申請預查英文名稱;預查之英文名稱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預查英文名稱,其申請文件得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 2-2 條

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申請登記之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

第 3 條

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其申請文件得以書面或傳真方式辦理;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第 3-1 條

出進口廠商因業務需要,得向貿易局申請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

第 4 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不得與現有或解散、歇業、註銷或撤銷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或類似。但有正當理由經貿易局專案核准或外
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與其外國公司認許證所載相同,且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第 4-1 條

前條所稱英文名稱之類似,指英文名稱中僅有一般非專業名詞、冠詞、縮寫、空格、符號、名詞單複數變化、詞類變化、大小寫、組織種類之差異
或英文名稱中僅有地名之差異而中文名稱未列有地名者。前項一般非專業名詞係指ENTERPRISE、INDUSTRY、EXPORT、IMPORT、TRA-
DE、BUSINESS、COMMERCE、INTERNATIONAL、MANUFACTURING 或 GROUP。

第 5 條

出進口廠商依法合併或變更中文或英文名稱、組織、代表人或營業處所,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貿易局辦理變更登記。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

第 6 條(刪除)

第 7 條(刪除)

第 8 條 出進口廠商之出進口實績,以海關通關及第九條所核計之實績為準。

第 9 條 出進口廠商所接信用狀轉讓或轉開予其他出進口廠商出口者,得檢附信用狀及經海關簽署證明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與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等證明文件之影本,向貿易局申請核計出口實績。其辦理上述信用狀之轉讓實績以一次為限。代理出進口佣金或辦理三角貿易之收入其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取得有關證明文件者及海外售魚之貸款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各級縣市政府所屬漁業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者,得併計實績。前二項出進口實績之核計,貿易局得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第 10 條 出進口廠商前一年 (曆年) 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者,經濟部得予表揚為績優廠商並列入績優廠商名錄。前項出進口實績金額由經濟部公告之。

第 11 條(刪除)

第 12 條 出進口廠商如與國外客戶發生糾紛,經貿易局通知者,應於限期內申復。

第 13 條 出進口廠商擅自停業或他遷不明者,貿易局得於其原因消失前,暫緩受理該廠商出進口業務。

第 14 條 出進口廠商歇業經查明屬實或經命令解散或撤銷登記者,貿易局應撤銷其登記。

第 15 條 出進口廠商經撤銷登記者,自撤銷日起或於撤銷前已受暫停處分者自受暫停處分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條文規定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司或商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第 3 條 申請預查英文名稱,其申請文件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 4 條 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申請登記之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

 

 

 

第 5 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不得與現有或經貿易局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但有正當理由經貿易局專案核
准或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與其外國公司相同,且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第 5-1 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主體名稱審查;主體名稱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相同。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主體名稱相同,其英文名稱視為不相同。前項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包括一般非專業名詞、冠詞、縮寫、空格、符號、名詞單複數變化、詞類變化、大小寫、地名及組織種類。前項一般非專業名詞指 ENTERPRISE、INDUSTRY、EXPORT、IMPORT、TRADE、BUSINESS、COMMERCE、INTERNATIONAL、MANUFACTURING 或 GROUP。

 

 

 

第 6 條(刪除)

 

 

 

第 7 條 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應檢附申請書,以書面、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 7-1 條 出進口廠商下列登記事項,貿易局得予公開,任何人得至貿易局之資訊網站查閱:
一、中英文名稱。
二、中英文營業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電話及傳真號碼。
五、出進口資格。
出進口廠商得將下列事項,自行登錄於前項貿易局之資訊網站:
一、網址。
二、電子郵件地址。
三、出進口產品項目。
四、其他有助於商業貿易活動事項。

 

 

 

第 8 條 出進口廠商依法合併或變更中文或英文名稱、組織、代表人或營業處所,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貿易局辦理變更登記。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

 

 

 

第 8-1 條 出進口廠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貿易局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出進口廠商向貿易局申請廢止登記。
二、出進口廠商變更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如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有違法令禁止或限制規定。

 

 

 

第 9 條 出進口廠商因業務需要,得向貿易局申請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

 

 

 

第 10 條 依本辦法所送之各項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 10-1 條 法人、團體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前項法人、團體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準用本辦法有關登記、變更登記程序、英文名稱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司、行號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上載明經營出進口或買賣業務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第 2-1 條

公司、行號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申請預查英文名稱;預查之英文名稱經核准者,保留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預查英文名稱,其申請文件得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 2-2 條

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申請登記之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

第 3 條

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其申請文件得以書面或傳真方式辦理;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第 3-1 條

出進口廠商因業務需要,得向貿易局申請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

第 4 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不得與現有或解散、歇業、註銷或撤銷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或類似。但有正當理由經貿易局專案核准或外
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與其外國公司認許證所載相同,且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第 4-1 條

前條所稱英文名稱之類似,指英文名稱中僅有一般非專業名詞、冠詞、縮寫、空格、符號、名詞單複數變化、詞類變化、大小寫、組織種類之差異
或英文名稱中僅有地名之差異而中文名稱未列有地名者。前項一般非專業名詞係指ENTERPRISE、INDUSTRY、EXPORT、IMPORT、TRA-
DE、BUSINESS、COMMERCE、INTERNATIONAL、MANUFACTURING 或 GROUP。

第 5 條

出進口廠商依法合併或變更中文或英文名稱、組織、代表人或營業處所,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貿易局辦理變更登記。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

第 6 條(刪除)

第 7 條(刪除)

第 8 條 出進口廠商之出進口實績,以海關通關及第九條所核計之實績為準。

第 9 條 出進口廠商所接信用狀轉讓或轉開予其他出進口廠商出口者,得檢附信用狀及經海關簽署證明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與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等證明文件之影本,向貿易局申請核計出口實績。其辦理上述信用狀之轉讓實績以一次為限。代理出進口佣金或辦理三角貿易之收入其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取得有關證明文件者及海外售魚之貸款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各級縣市政府所屬漁業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者,得併計實績。前二項出進口實績之核計,貿易局得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第 10 條 出進口廠商前一年 (曆年) 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者,經濟部得予表揚為績優廠商並列入績優廠商名錄。前項出進口實績金額由經濟部公告之。

第 11 條(刪除)

第 12 條 出進口廠商如與國外客戶發生糾紛,經貿易局通知者,應於限期內申復。

第 13 條 出進口廠商擅自停業或他遷不明者,貿易局得於其原因消失前,暫緩受理該廠商出進口業務。

第 14 條 出進口廠商歇業經查明屬實或經命令解散或撤銷登記者,貿易局應撤銷其登記。

第 15 條 出進口廠商經撤銷登記者,自撤銷日起或於撤銷前已受暫停處分者自受暫停處分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運用OBU幫境外公司節稅

一、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Banking Center)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Offshore Banking Unit)一般俗稱境外金融中心,係指在國際上不論其為國家、地區或城市,凡能以減少或廢除金融業務管制,並在租稅、稅捐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以 吸引國際的銀行來參加經營行列,且以非本地居民為交易對象者均屬之。

二、台灣辦理OBU現況

財政部於九十年六月廿六日及十一月十六日兩度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至今,不僅OBU辦理對大陸地區之匯款業務大幅增加,全體OBU非金融機構存款餘額亦持續上揚,顯示OBU已逐漸成為海外台商資金調度中心。以下為開放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成效:

1. OBU辦理對大陸地區之匯款業務大幅增加

 

 

 

 

九十年六月份(開放前)

九十一年
十二月份

備註

全體OBU辦理兩岸匯款金額

3.47億美元

30.44億美元

增加26.97億美元或778%,係因海外台商以OBU操作取代於第三地區調度資金

本國銀行OBU辦理兩岸匯款比重

27.95%

44.32%

顯示已大幅擴大本國銀行OBU之業務發展空間

 

 

 

2. 全體OBU非金融機構存款餘額持續上揚

 

 

 

  

九十年六月份(開放前)

九十一年
十二月份

備註

全體OBU收受非金融機構存款餘額

114.19億美元

143億美元

增加28.81億美元或25%,顯示OBU已逐漸成為海外台商資金調度中心

 

 

 

三、OBU享有的優惠事項:

1. 不受外匯管制條列、銀行法及中央銀行等有關規定之限制。如匯出匯款不必辦理申報、資金進出不受檢查。

2. 免提存款準備金。

3. 存、放款利率與客戶自行約定。

4.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境內放款之利息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5. 免徵營業稅、免徵印花稅。

6. 支付客戶存款利息時,對客戶免予扣繳稅款。

7. 除總行所在國規定應提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8. 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的義務,除非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

四、OBU節稅事項:

境外公司或個人在OBU開戶操作,可節省下列稅捐:

1. 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2. 5%的營業稅。

3. 0.04%的印花稅。

4. 存款利息所得,不必扣繳利息所得稅。


五、設立境外子公司的目的:

境外公司為外國法人機構,符合開立OBU帳戶的資格,因OBU本身具有免稅、資金進出自由等特性,加上此境外公司若在租稅庇護地註冊登記,則形成雙重免稅優惠,即對中華民國政府免稅,對公司註冊地政府也免稅。因此,廠商可利用OBU帳戶進行海外投資及財物操作。

此外,境外公司可於台灣不同銀行分別開立OBU帳戶,亦可於全球各地銀行依不同要求資格或門檻辦理開戶。近來台商為因應國際市場需求、規避稅務機關查核及個人理財等因素,逐漸選擇以境外公司於新加坡、香港、BVI及薩摩亞等地之銀行開立帳戶。

設立境外子公司的目的:

1. 節稅的考慮:免繳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印花稅、以及存款利息所得稅。

2. 靈活調度資金:不受外匯管制、資金可自由進出我國之國境。

3. 分散風險、特殊交易的考慮:如以境外公司名義轉投資大陸,承攬國際上風險較高的工程或承擔金額較大的交易;如遭遇大幅虧損時,可結束該境外公司,避免母公司受到波及。

4. 交易資料之隱密性:OBU客戶的往來交易資料,銀行不可提供給第三人。

5. 迴避外匯管制:交易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等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限制。

6. 與外國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往來管道,增加企業海外融資的管道。

六、目前登記申設境外公司較普遍之地區:

1. 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2.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3. 薩摩亞(Samoa).

4. 美國德拉瓦州(Delaware)及內華達州(Nevada).

5. 新加坡(Singapore).

6. 其他一般國家及地區:

1) 香港(Hong Kong). 

2) 巴哈馬(Bahamas).

3) 貝里西斯(Belize).

4) 百慕達(Bermuda).

5) 模里西斯(Mauritius).

6) 庫克群島(Cook Islands).

7) 盧森堡(Luxembourg).

8) 塞浦路斯(Cyprus).

9) 馬紹爾群島(Marshall Islands).

10) 巴拿馬(Panama).

11) 納閩島(Labuan).

12) 明島(Islands of Man).

13) 萬那杜(Vanuatu).

14) 直布羅陀(Gilbraltar).

15) 荷屬安地列斯(Netherlands Antilles).

七、重要境外公司地點比較 

地點

英屬維京群島
(B.V.I.)

薩摩亞
(Samoa)

英屬開曼群島
(Cayman)

模里西斯

(Mauritius)

簡  介 

位於中美洲東加勒比海;目前為英屬殖民地。

薩摩亞共有九個群島,位於南太平洋,夏威夷與雪梨中間;為一獨立國家。

開曼群島位於佛羅里達州邁阿密的南邊的加勒比海,為英屬殖民地。

俗稱天堂島,位於西印度洋,大英國協成員。

設立境外公司要件

1. 公司的名稱必須先得到當地政府的批准。 

2. 最少有一名發起人,至少有一名董事,薩摩亞另需一名秘書(三者可由同一人擔任);不須要有居住當地之公民。 

3.  註冊地址:公司必須要有當地的註冊地址(一般都用當地代理公司的地址)。 

特  點 

1. 低資本額型態公司之設立費用低廉。 

2. 公司設立所需時間較短。 

 1. 可在公司執照上,使用中英文名稱;章程及備忘錄採用中英文對照,對大陸投資的廠商更為方便。 

 2. 當地設有中共大使館,對文件需要官方認證者將較方便。

1. 開曼群島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批准可以在香港上市的二個海外註冊地點之一。 

2. 盡職審查執行較為徹底,形象較佳。

1. 與大陸簽訂租稅協定。

適合

用途

貿易

控股、貿易 

控股 

控股

需準備資料

1. 公司名稱:一定要英文名稱,亦可有中文名稱。(最好一次提供五個)。

2. 註冊每股面值:一般是每股美金一元。                                        

3. 股東及董事名稱,可為法人或自然人,如為自然人提供護照影本,法人提供公司註冊證書影本、英文名稱。 

4. 每位股東之股權比例或股數。 

︶ 

資本額

費  用 

資 本 額

費  用 

資 本 額

費 用

資 本 額

費 用

≦50,000 

1,500 

不論

金額

1,600 

51,200(含)以下 

2,800 

100,000

1,750

51,201至1,000,000(含) 

3,050 

>50,000 

2,200 

1,000,001至2,000,000(含) 

3,950 

2,000,001以上 

4,650 

加中文名稱

100 

加中文

名稱

免費

加中文

名稱

100 

加中文

名稱

100 

加中文章程

無中文

章程

加中文

章程

100 

加中文

章程

無中文

章程

加中文

章程

無中文

章程

第二年後費用

︵ 

≦50,000

1,000

不論

金額

1,000

51,200(含)以下

1,700

100,000

1,200

51,201至1,000,000(含)

1,950

>50,000

1,700

1,000,001至2,000,000(含)

2,850

2,000,001以上

3,550

新設公司所需時間約2-3週;購買現成公司約需3-7天。

新設公司所需時間約3-4週;購買現成公司約需3-7天。 

新設公司所需時間約4週;購買現成公司約需二週。

新設公司所需時間約3週;購買現成公司約需3-7週。

八、選擇申設境外公司之國家及地區:

1. 註冊國與地主國簽有投資保障協定,如英國、日本。

2. 註冊國具有實質保護力與影響力者,如美國。

九、如何利用境外公司投資避險:

1. 台商以第三國身份進入大陸投資可規避政治風險。

2. 選擇於免稅地區設立公司。

3. 註冊於租稅採屬地主義的國家,善用其「境外所得免稅」的規定。

4. 選擇低稅率的國家註冊。

5. 如選擇與中國大陸簽有「投資保障協定」之國家註冊,更有保障。

6. 大企業之海外投資、投標或興建工程,應以境外公司名義參與,以規避潛在風險。

7. 境外公司之財務調度較不受限於各國法令之限制,較有彈性、且能爭取時效。

8. 大企業之一舉一動受外界屬目,以境外公司名義掩護商業行為,可爭取商機,經由多重控股公司之方式投資,更不易讓人察覺。

十、OBU營業對象:

1. 持有外國護照或外籍人士身份證明,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2. 境外法人、外國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

十一、OBU業務範圍:

1. 透過國際金融市場吸收資金。

2. 透過國際金融市場運用資金。

3. 銀行間外幣買賣及匯兌。

4. 購買「共同基金」及「可轉換公司債」。

5. 承辦「境外客戶」之:

5.1.外幣信用狀開發、通知、及押匯。

5.2.外幣保證業務。

5.3.外幣票據貼現及承兌。

6. 辦理「境外客戶」之新種金融商品。

十二、新種金融商品內容:

1. 遠期外匯交易。

2. 外幣保證金交易(Margin Trading)。

3. 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 。

4. 選擇權(Option)交易。

5. 換匯(SWAP)交易。

6. 遠期利率協定(Forward Rate Agreement) 。

7. 組合式金融商品(Derivatived Products) 。

8. 其他金融商品。

十三、個人開戶資料:

1. 外匯存款開戶申請書一份。

2. 印鑑卡一式三份。

3. 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4. 非中華民國居民聲明書一份。

5. 外國護照、或外籍人士身份證明文件。

十四、法人戶開戶應徵提資料:

1. 外匯存款開戶申請書一份。

2. 外匯印鑑卡三份。

3. 商業登記證。

4. 公司章程。

5. 董事名冊。

6. 董事會會議記錄(推舉代表人) 。

7. 代表人護照影本。

8. 代表人授權書。

9. 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十五、進出口業務節稅舉例 – 出口

假設某甲出口商賣給日本公司貨物乙批售價US$1,200,000.-如成本為US$1,000,000.-;則出口商利得為US$200,000.-;出口不必繳交營業稅,惟年底要繳交15% – 25%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十六、進出口業務節稅舉例 – 進口

假設某公司進口商自英國進口貨物乙批成本US$1,000,000.-賣給國內客戶US$1,200,000.-;獲利US$200,000.- 其要繳交15% – 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由於以US$1,200,000.-出售,所以5%的營業稅由國內客戶負擔。

境外公司如何運用OBU/節稅

一、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Banking Center)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Offshore Banking Unit)一般俗稱境外金融中心,係指在國際上不論其為國家、地區或城市,凡能以減少或廢除金融業務管制,並在租稅、稅捐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以 吸引國際的銀行來參加經營行列,且以非本地居民為交易對象者均屬之。

二、台灣辦理OBU現況

財政部於九十年六月廿六日及十一月十六日兩度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至今,不僅OBU辦理對大陸地區之匯款業務大幅增加,全體OBU非金融機構存款餘額亦持續上揚,顯示OBU已逐漸成為海外台商資金調度中心。以下為開放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成效:

1. OBU辦理對大陸地區之匯款業務大幅增加

 

 

 

 

九十年六月份(開放前)

九十一年
十二月份

備註

全體OBU辦理兩岸匯款金額

3.47億美元

30.44億美元

增加26.97億美元或778%,係因海外台商以OBU操作取代於第三地區調度資金

本國銀行OBU辦理兩岸匯款比重

27.95%

44.32%

顯示已大幅擴大本國銀行OBU之業務發展空間

 

 

 

2. 全體OBU非金融機構存款餘額持續上揚

 

 

 

  

九十年六月份(開放前)

九十一年
十二月份

備註

全體OBU收受非金融機構存款餘額

114.19億美元

143億美元

增加28.81億美元或25%,顯示OBU已逐漸成為海外台商資金調度中心

 

 

 

三、OBU享有的優惠事項:

1. 不受外匯管制條列、銀行法及中央銀行等有關規定之限制。如匯出匯款不必辦理申報、資金進出不受檢查。

2. 免提存款準備金。

3. 存、放款利率與客戶自行約定。

4.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境內放款之利息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5. 免徵營業稅、免徵印花稅。

6. 支付客戶存款利息時,對客戶免予扣繳稅款。

7. 除總行所在國規定應提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8. 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的義務,除非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

四、OBU節稅事項:

境外公司或個人在OBU開戶操作,可節省下列稅捐:

1. 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2. 5%的營業稅。

3. 0.04%的印花稅。

4. 存款利息所得,不必扣繳利息所得稅。


五、設立境外子公司的目的:

境外公司為外國法人機構,符合開立OBU帳戶的資格,因OBU本身具有免稅、資金進出自由等特性,加上此境外公司若在租稅庇護地註冊登記,則形成雙重免稅優惠,即對中華民國政府免稅,對公司註冊地政府也免稅。因此,廠商可利用OBU帳戶進行海外投資及財物操作。

此外,境外公司可於台灣不同銀行分別開立OBU帳戶,亦可於全球各地銀行依不同要求資格或門檻辦理開戶。近來台商為因應國際市場需求、規避稅務機關查核及個人理財等因素,逐漸選擇以境外公司於新加坡、香港、BVI及薩摩亞等地之銀行開立帳戶。

設立境外子公司的目的:

1. 節稅的考慮:免繳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印花稅、以及存款利息所得稅。

2. 靈活調度資金:不受外匯管制、資金可自由進出我國之國境。

3. 分散風險、特殊交易的考慮:如以境外公司名義轉投資大陸,承攬國際上風險較高的工程或承擔金額較大的交易;如遭遇大幅虧損時,可結束該境外公司,避免母公司受到波及。

4. 交易資料之隱密性:OBU客戶的往來交易資料,銀行不可提供給第三人。

5. 迴避外匯管制:交易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等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限制。

6. 與外國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往來管道,增加企業海外融資的管道。

六、目前登記申設境外公司較普遍之地區:

1. 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2.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3. 薩摩亞(Samoa).

4. 美國德拉瓦州(Delaware)及內華達州(Nevada).

5. 新加坡(Singapore).

6. 其他一般國家及地區:

1) 香港(Hong Kong). 

2) 巴哈馬(Bahamas).

3) 貝里西斯(Belize).

4) 百慕達(Bermuda).

5) 模里西斯(Mauritius).

6) 庫克群島(Cook Islands).

7) 盧森堡(Luxembourg).

8) 塞浦路斯(Cyprus).

9) 馬紹爾群島(Marshall Islands).

10) 巴拿馬(Panama).

11) 納閩島(Labuan).

12) 明島(Islands of Man).

13) 萬那杜(Vanuatu).

14) 直布羅陀(Gilbraltar).

15) 荷屬安地列斯(Netherlands Antilles).

七、重要境外公司地點比較 

地點

英屬維京群島
(B.V.I.)

薩摩亞
(Samoa)

英屬開曼群島
(Cayman)

模里西斯

(Mauritius)

簡  介 

位於中美洲東加勒比海;目前為英屬殖民地。

薩摩亞共有九個群島,位於南太平洋,夏威夷與雪梨中間;為一獨立國家。

開曼群島位於佛羅里達州邁阿密的南邊的加勒比海,為英屬殖民地。

俗稱天堂島,位於西印度洋,大英國協成員。

設立境外公司要件

1. 公司的名稱必須先得到當地政府的批准。 

2. 最少有一名發起人,至少有一名董事,薩摩亞另需一名秘書(三者可由同一人擔任);不須要有居住當地之公民。 

3.  註冊地址:公司必須要有當地的註冊地址(一般都用當地代理公司的地址)。 

特  點 

1. 低資本額型態公司之設立費用低廉。 

2. 公司設立所需時間較短。 

 1. 可在公司執照上,使用中英文名稱;章程及備忘錄採用中英文對照,對大陸投資的廠商更為方便。 

 2. 當地設有中共大使館,對文件需要官方認證者將較方便。

1. 開曼群島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批准可以在香港上市的二個海外註冊地點之一。 

2. 盡職審查執行較為徹底,形象較佳。

1. 與大陸簽訂租稅協定。

適合

用途

貿易

控股、貿易 

控股 

控股

需準備資料

1. 公司名稱:一定要英文名稱,亦可有中文名稱。(最好一次提供五個)。

2. 註冊每股面值:一般是每股美金一元。                                        

3. 股東及董事名稱,可為法人或自然人,如為自然人提供護照影本,法人提供公司註冊證書影本、英文名稱。 

4. 每位股東之股權比例或股數。 

︶ 

資本額

費  用 

資 本 額

費  用 

資 本 額

費 用

資 本 額

費 用

≦50,000 

1,500 

不論

金額

1,600 

51,200(含)以下 

2,800 

100,000

1,750

51,201至1,000,000(含) 

3,050 

>50,000 

2,200 

1,000,001至2,000,000(含) 

3,950 

2,000,001以上 

4,650 

加中文名稱

100 

加中文

名稱

免費

加中文

名稱

100 

加中文

名稱

100 

加中文章程

無中文

章程

加中文

章程

100 

加中文

章程

無中文

章程

加中文

章程

無中文

章程

第二年後費用

︵ 

≦50,000

1,000

不論

金額

1,000

51,200(含)以下

1,700

100,000

1,200

51,201至1,000,000(含)

1,950

>50,000

1,700

1,000,001至2,000,000(含)

2,850

2,000,001以上

3,550

新設公司所需時間約2-3週;購買現成公司約需3-7天。

新設公司所需時間約3-4週;購買現成公司約需3-7天。 

新設公司所需時間約4週;購買現成公司約需二週。

新設公司所需時間約3週;購買現成公司約需3-7週。

八、選擇申設境外公司之國家及地區:

1. 註冊國與地主國簽有投資保障協定,如英國、日本。

2. 註冊國具有實質保護力與影響力者,如美國。

九、如何利用境外公司投資避險:

1. 台商以第三國身份進入大陸投資可規避政治風險。

2. 選擇於免稅地區設立公司。

3. 註冊於租稅採屬地主義的國家,善用其「境外所得免稅」的規定。

4. 選擇低稅率的國家註冊。

5. 如選擇與中國大陸簽有「投資保障協定」之國家註冊,更有保障。

6. 大企業之海外投資、投標或興建工程,應以境外公司名義參與,以規避潛在風險。

7. 境外公司之財務調度較不受限於各國法令之限制,較有彈性、且能爭取時效。

8. 大企業之一舉一動受外界屬目,以境外公司名義掩護商業行為,可爭取商機,經由多重控股公司之方式投資,更不易讓人察覺。

十、OBU營業對象:

1. 持有外國護照或外籍人士身份證明,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2. 境外法人、外國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

十一、OBU業務範圍:

1. 透過國際金融市場吸收資金。

2. 透過國際金融市場運用資金。

3. 銀行間外幣買賣及匯兌。

4. 購買「共同基金」及「可轉換公司債」。

5. 承辦「境外客戶」之:

5.1.外幣信用狀開發、通知、及押匯。

5.2.外幣保證業務。

5.3.外幣票據貼現及承兌。

6. 辦理「境外客戶」之新種金融商品。

十二、新種金融商品內容:

1. 遠期外匯交易。

2. 外幣保證金交易(Margin Trading)。

3. 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 。

4. 選擇權(Option)交易。

5. 換匯(SWAP)交易。

6. 遠期利率協定(Forward Rate Agreement) 。

7. 組合式金融商品(Derivatived Products) 。

8. 其他金融商品。

十三、個人開戶資料:

1. 外匯存款開戶申請書一份。

2. 印鑑卡一式三份。

3. 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4. 非中華民國居民聲明書一份。

5. 外國護照、或外籍人士身份證明文件。

十四、法人戶開戶應徵提資料:

1. 外匯存款開戶申請書一份。

2. 外匯印鑑卡三份。

3. 商業登記證。

4. 公司章程。

5. 董事名冊。

6. 董事會會議記錄(推舉代表人) 。

7. 代表人護照影本。

8. 代表人授權書。

9. 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十五、進出口業務節稅舉例 – 出口

假設某甲出口商賣給日本公司貨物乙批售價US$1,200,000.-如成本為US$1,000,000.-;則出口商利得為US$200,000.-;出口不必繳交營業稅,惟年底要繳交15% – 25%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十六、進出口業務節稅舉例 – 進口

假設某公司進口商自英國進口貨物乙批成本US$1,000,000.-賣給國內客戶US$1,200,000.-;獲利US$200,000.- 其要繳交15% – 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由於以US$1,200,000.-出售,所以5%的營業稅由國內客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