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款給文創產業,可享有1000萬元或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支出減稅優惠。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了捐贈外,還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依規定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享受減稅優惠。
國稅局表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實施後,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或者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或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適用文創法規定,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之限制。
該局於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捐贈某文化協會辦理文創活動支出100萬元,因公司未於105年1月底前向文化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無法依文創法規定全數列報費用,只能於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限額內列報費用,超過所得額10%限額的部分,遭國稅局剔除71萬元,補徵稅額12萬元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最後再次提醒,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最遲應於捐贈支出次年1月底前,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及支出相關憑證資料,依規定格式申報,以免影響抵稅權益。

 

消息來源:行政院部會新聞